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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女朋友在中国xxx县分公司工作,17年七月份入职,于19年2月底正常离职,无任何未交接的工作和应扣工资的问题,按理说这个月下旬应该发放二月份工资,但公司强行把她的工资给扣了,一分都不给发放,打保监xxx投诉热线一直得不到解决。在职期间,其公司从未有过节假日,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从未放假,每日加班很晚,没有一分加班费和补贴,她是从事内勤工作,本不应该被要求出业绩,但其公司为了完成任务指标,屡次让我女朋友用自己和家人包括我在内的身份证在其公司出假单子,买他们公司的保险,在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用我们身份信息购买保险,代签名已完成任务。现在我们想讨回二月份工资,通过哪些途径?其公司行为是否违法?上班时有签订协议,我们也有二月份的工作记录和证据。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分都不给发放,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从未放假,通过哪些途径?是否违法?

劳动纠纷 2019-06-19 15: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首先,你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 如果劳动者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1、工资卡、工资条(需会计财务人员签名)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2、职工花名册。
    3、“工作证”、“工牌”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企业招聘记录。
    4、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5、其他同事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6、向单位报销费用的单据。
    7、网购物品邮寄到公司的快递底单。
    8、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如果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则可以证明你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需要的证据不如劳动关系多,比较容易证明。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是在与用工主体不同,劳动关系要求用工主体必须是经过合法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而雇佣关系的用工主体主要指个人或者家庭用工。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用工关系,就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双方各执一份劳动合同书的。如果用人单位一个月以上不订立劳动合同,那里劳动者可以反映到仲裁委员会处理,申请双倍工资赔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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