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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买卖房屋合同不符合生效条件导致合同无效,是否应该由合同双方共担责任?卖方对其违约金内容不应该赔偿,是这样的吗?买卖房屋合同不符合生效条件导致合同无效,是否应该由合同双方共担责任?卖方对其违约金内容不应该赔偿,是这样的吗?

合同纠纷 2019-06-21 15: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那么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相互返还。即由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
      
    (二)买受人已经实际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的对于装修价值部分可由出卖人适当给予补偿。
      
    (三)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分清双方责任,各自按照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担损失。
      
    (四)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五)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六)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 法律上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有两种,一种是任意撤销权,一种是法定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因老人已经对财产赠与作出了赠与公证,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即使在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但具备以下情形的,赠与人仍然可以行使撤销权: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本案中老人的老闺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是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的。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履行租赁义务时,承租人得以租赁权对抗新所有权人,这在法理学上称之为“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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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卖方不想卖房,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事项没有完成,因此无权收取报酬。
    中介公司收取的定金应当按照定金的法律规定执行,即中介公司应该返还定金,除此之外,卖方因其行为还应承担返还一倍定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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