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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有债务他自愿承担所有的债务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离婚 2019-07-09 06: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属于夫妻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一起偿还,
    离婚,不代表可以免责,除非债务是一方赌,或吸食那个造成的债务,亦或是一方伙同他人造,假的债务,属于当事人一人承担。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担保人还款后,向对方的妻子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1、如果问题所描述的债务,用于日常生活、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方面,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有连带的偿还责任,即便双方离婚,无论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且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于离婚协议之中约定分给债务人的配偶,该约定亦无法对抗债权人,只要债权人起诉双方,在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仍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所以,问题所描述的,为了躲避债务,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划归债务人配偶,债务人净身出户,简直就是自作聪明,毫无作用。
    2、男女双方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置,债权人也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了连带的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3、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A、双方约定由一方清偿的债务,但是为了躲避债务的除外。B、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资资助没有任何扶养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C、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筹资从事个人经营事务所负的债务,其收入确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D、其它应认定为一方债务的情形。
    4、离婚时,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这个问题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是因为想躲避债务而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一层是这种离婚协议能否躲避债务。首先,离婚协议书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认的,都是有效的,如果依照这个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在法律上就是真实的、合法的。当然,离婚本身和离婚协议都是可以反悔的,但必须得到对方的同意,离婚可以再复婚,可以再次签署新的离婚协议取代原来的协议等等(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起诉要求变更离婚协议),但其前提都是,先承认以前的离婚和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其次,离婚并不能躲避债务。尽管离婚协议(包括法院的离婚判决)可以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进行分割,但这只针对夫妻双方有效,针对第三人的债权人无效。也就是说,即便夫妻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对债务进行了分割,但债权人依然可以把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视为债务人,要求追偿债务,起诉时可以列为共同被告。离婚后的夫妻任何一方,即便还清了本人名义下的债务,债权人同样可以要求其偿还另一方名下的债务。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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