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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投顾销售合同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纠纷调解吗,提供的电子合同格式合同吗?A!

消费者维权 2019-07-01 11: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因合同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争议条款自由约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这在法律上称协议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往往规定在本地法院)来管辖案件,以节省费用,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因素产生的不利影响。应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自由选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如:按照规定,在广州市一般财产案件诉讼标的超过人民币600万元的,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标的低于600万元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管辖是无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普通法院管辖是无效的。  
    二、被选择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关联,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进行选择,而当事人在制订合同争议条款时应做到表述明确,选择的管辖法院是确定、单一的,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法院。如类似因本合约发生的任何诉讼,双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虽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无效,但若发生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提起诉讼的情况,则很容易引起管辖争议,造成诉讼程序的延长,诉讼成本的增加,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合同当事人只能就第一审案件决定管辖法院,而不能以协议决定第二审法院。
  • 审查合同的主体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审查担保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审查合同的内容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内容。
    另外还要特别注意合同的违约条款内容,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 国际贸易进口合同的内容与出口合同大体相同,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约首,约首主要包括合同名称、编号、订约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名称和地址、适用的法律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本文,即基本条款,包括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主要条款和格式条款,或称一般交易条款,即合同中的通用条款,如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
    第三部分是约尾,约尾包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买卖双方的签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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