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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主和中介签订了委托合同三年房租一年一付,第三年中介要改成季付,房主不同意,中介也不给房租了,可以终止合同吗?能叫租户搬出吗?我该怎么办?房主不同意,中介也不给房租了,可以终止合同吗?能叫租户搬出吗?

合同纠纷 2019-07-05 21: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实践中,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二手房的时候,需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如何约定的,要是有约定中介有义务配合对方完全履行完毕合同的话,那么在卖方不按照约定交房的时候,中介就是有责任的。如果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双倍赔偿。
    买方应该依据买卖合同,并且可以起诉要求交房并要求买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当委托人死亡,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委托合同不能终止,受托人还应当负有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直至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承受了委托事务为止。受托人继续处理事务,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偿的,则受托人仍可以向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请求报酬。
    例如委托人死亡,委托人的继承人有时因远在外国,一时不能赶回来,如果受托人不继续处理其事务,势必使委托人的继承人发生损害。受托人应继续处理至委托人的继承人能够接受时为止。
  •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关于居间合同的效力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即,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或者不支付报酬的协议。
      委托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作出允许才可达成合意,自受托人作|考试大|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
      
    2、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也可以为双务有偿合同。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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