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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借款人有财产抵押,有自然人保证责任,诉讼后,在借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能否直接追索保证人还款?

诉讼 2018-08-06 2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


    (六)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 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等财产,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你具体介绍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和质押。   
    一、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   
    (六)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哪些房地产不设定抵押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三、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 (一)诉讼时效应从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当事人接受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也就是说,当事人接受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于此时便已成立,诉讼时效自应从此时计算。  
    (二)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合同只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其在法律效果上才被视为从订立时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次,有些场合,当事人一方乃至双方确实不知道###NextPage###合同存在着无效的原因,自然也就不知道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产生,给付的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于此场合,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不出现,自然谈不上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再次,有的情况下,为给付的当事人即使马上知道合同存有无效原因,但他仍然愿意履行,表示将来也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自然也就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许多学者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该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如果合同在履行期间届满后很长时间才被确认无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受到更多损害,其要求赔偿的损失(消极利益)将可能大于合同有效时取得的利益(积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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