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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的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非机动车道内),老人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电动车停下之后,老太婆撞到我肩膀上摔倒,至股骨头断裂,在医院住院一个月后出院,现在起诉我了,交警判定责任为同等责任,伤者去市区做了伤残鉴定,为9级伤残,医院告诉我,更换的人工股骨头使用寿命为20年,鉴定所给的报告为10年,10年后需要再次更换人工骨头,算了一笔10年后更换骨头的费用,老人今年68岁,一个肾萎缩,身体多处疾病,长期营养不良,我想问问,如果她活不过10年,这个二次更换的费用该怎么办?交警判定责任为同等责任,伤者去市区做了伤残鉴定,为9级伤残,这个二次更换的费用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9-07-29 11: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行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肯定是违法的,存在过错;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是否有超速情节也是应该值得关注的;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警,有交警处理;自事故发生后三至十日内,交警部门会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以及双方过错程度,出具事故认定书,最终结果以事故认定书为准,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最终负担责任和赔偿的依据。如果是你们是通过协商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完全看你们各自的意愿和自愿,最终达成协商一致即可。如果是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原告应当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明确的事实和理由,在法庭之上通过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总结陈述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有力的表达和发挥,才有可能最终达到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和对其进行赔偿的目的。
    而被告也只能通过积极的答辩、质证、辩证、总结陈述等各种积极应诉的手段,方能最终达到减轻责任和降低赔偿数额甚至不承担责任和不予赔付的目的。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责任的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 1、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申请法院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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