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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是孩子的父亲今年43岁老家是黑龙江,他母亲老家河南今年30岁,我们是2016年9月份在我老家举行的婚礼,十月份我们到福建姐姐那里打工,2017年5月办理的结婚证,同年九月份生下的小女孩,她怀孕五个月后就送她回老家河南,生孩子的时候我回来了,刚生完孩子因为家里有点小事吵架她就提出离婚,十月份我又出国打工去了,2018新年前两天回国想跟她和孩子过年,但是她不让我在这里,没办法大年三十当天离开她们去了福建姐姐那里过的年,我不想离婚毕竟我年龄和个人原因不容易结婚更不容易再要小孩,我这两年一直在国外打工每个月给她邮寄生活费,上个月她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法院电话通知邮寄传票,我在国外地点不没有确定就没有邮寄传票,昨天回国了现在她老家(怀孕后到生小孩至今她一直在她娘家),上月她去外地打工了,说过两天回来,小孩她父母带着,。这两年一直不给我家老人以及任何人包括我看孩子,针对我和我家人关闭朋友圈,由于地域和年龄身体限制我父母不能过来河南看孩子。她要求孩子归她扶养,现在孩子户口落在她名下,我俩户口一直没有迁移到一起,如果归她扶养,她没有权更改孩子姓氏。我应该怎么办,请您帮助我,谢谢生孩子的时候我回来了,我不想离婚毕竟我年龄和个人原因不容易结婚更不容易再要小孩,我应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9-10 14: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离婚,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没什么争议,可以协议离婚,去户籍地民政局办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起诉离婚。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经常居住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在当地至起诉之日起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需要帮助,电话联系。 关于孩子抚养权:一般会根据双方的个人素质、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谁的条件更利于孩子成长分析的。两周岁以下孩子一般归女方,孩子10周岁以上的,还会考虑孩子的意见。
    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于财产: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归个人的,婚后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均分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离婚仅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起诉。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起诉第二次的,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 涉外因素的离婚。
    1、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法院办理离婚;定居国不受理,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
    2、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法院办理离婚;定居国不受理,在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办理离婚。

  • 1、一般情况下,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2、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离开住所地,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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