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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出资贷款买房,用男的公积金贷款,现已经离婚贷款没还完,房子按协议给男方,女方名字能去掉吗?

离婚 2019-07-30 13: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前买房,加名字需要分为以下情况:
    一、无贷房产证加一方名字
    1. 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及其复印件;
    2. 去房屋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
    3. 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需要110元费用:80元手续费,25元籍图费,5元贴花费。顺利的话,大概20天可以拿到房产证。
    二、有贷款房产证加一方名字
    1. 先去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变更;
    2. 办理所需要的费用:除了前面说的110元手续费外,如果贷款是公积金的,需要另外加100元,如果是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需要加200元费用;
    3. 其他的步骤和前面无贷款的流程一样。
    三、没有直系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房产证加名字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那将视为房屋买卖,需要交如下费用:
    1。每平方米3元交易费;
    2。不满5年,
    5.6%的营业税加1%个人所得税(时间段从产证发证日期到交易日为止),满5年则不需要;
    3. 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4. 本合同,每本约5元(各地交易中心不一样);
    5. 男方转让50%,所有的税按市场价格计算,如果100万的房子记税值就是50万;
    6. 产证上有几人转让的,产证权益按平均分。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们可以选择共同还贷,也可以一方婚前财产自行还贷。
    4、如果加上女方的名字,则视为对女方份额的赠与,房子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  婚前按揭购房,房屋的物权是属于购房者的,就算在婚后,用共同财产归还了部分借贷,但另一方并不取得对这个房屋的物权,更谈不上分割房屋或者所谓增值了,因为,房屋的帐已经结清,房屋的权利已经全部取得了,还贷,只是清偿银行债务的行为,跟房屋的产权,物权已经没有关系了。
  • 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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