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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面积按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算,谢谢

拆迁补偿 2019-06-20 00: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面积也就是一套房子的建筑面积包含三部分: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和阳台建筑面积。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  
    1、卧室、起居室、餐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假层、厕所、储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含在结构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二)套内墙体面积包括:  
    1、新建住宅各套之间的分割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割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三)阳台建筑面积:  
    1、原设计的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挑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凹阳台按其交战面积(含女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面积;  
    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交战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由此可以看出,您购房合同中的阳台面积与产权证上的阳台面积是按不同的标准计算出来的。某些开发商利用购房者没有能力复测整个建筑,在面积、层高、机构设计上搞文章,想法设法让购房者多交钱少得面积,购房者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出现损失。
  • 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的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面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公寓
    2.
    06、独立住宅
    1.
    83、新里住宅
    1.
    82、新工房(有电梯、成套)
    2.
    00、新工房(无电梯、成套)
    1.
    98、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
    1.
    94、“两万户”新工房
    1.
    65、旧里住宅
    1.
    54、简屋
    1.25。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
    1.2米至
    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述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只针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给予公平补偿。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房屋的产权是以登记确权,也就说在登记部门登记谁的名字谁就是被征收人,征收洽谈与补偿都是由被征收人洽谈并将补偿款给被征收人,并不是谁手上有产权证这房就认定谁的,你即使产权证遗失了还是可以通过查登记档案来认定产权人的。只要产权人与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同意搬迁让房,其他人是无权侵占房屋的,征收人可以通过法院使占用房屋的人强制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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