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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事业单位职工,单位说事假要抵扣年休假,这样合法吗?有没有相关的依据?

综合法律 2019-07-17 12: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当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因此,虽然仅在公司工作了一年零一个月,但由于公司已经安排其休完了全年的年休假5天,依法无权再予以扣回。据此,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要求公司纠正了违法行为。  在此,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提醒大家:员工依法享有的休息权益固然不能侵犯,但企业也应积极完善规章制度,依法确保企业利益不受损失。  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怎么算:  
    (1)带薪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
    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2)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单位可以统筹安排年假,只要别把春节法定节假日算入你年假就可以《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 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另外还有公积金 。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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