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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宅基地证上是老人的名字,二位老人都去世,宅基地证又丢了可以补办改名吗

房产纠纷 2019-07-12 14:2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老人去世后财产有合法遗嘱的按遗嘱执行。财产的话一半是夫妻共同财产,剩下的一半由配偶子女平分,这是一般而言。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子女如果先于老人死去的话,可由子女的孩子代位继承。
  •   不可以:宅基地只能分配给符合条件(一户一宅)的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省户口的人员不属于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不能拥有、受让本村的宅基地的。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九条普通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
      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全家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未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因城市扩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明晰产权转变为城市社区的;
      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导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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