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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送一个XX团骑手,去年10月份送餐途中被逆行的车撞了,对方全责,现在我想申请工伤认定,我和加盟商签的是劳务承揽合同,我问XX团加盟商他们说不能认定工伤,只能走意外险,(每天1元的意外保险)说他们和XX团签的也是劳务派遣合同,我想问下是不是需要起诉这个加盟商确认劳动关系?和我签的劳务承揽合同关系大吗?我想申请工伤认定,是不是需要起诉这个加盟商确认劳动关系?和我签的劳务承揽合同关系大吗?

综合法律 2019-06-28 10: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现工伤的,受伤职工仍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赔偿全部的工伤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仍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工伤待遇。在处理工伤时,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并治疗终结后再申请伤残鉴定,之后再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的工伤赔偿金额。
      对于赔偿金额,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没签订劳动合同和工伤赔偿无丝毫关系,也没楼上说的那么复杂那么麻烦,其实现实处理起来很简单,如果你在公司工作期间受工伤了,公司有为你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公司会帮你去进行工伤鉴定,包括费用结算什么的,你一概不管,公司自会到社保局处理,工伤期间,个人基本工资照发;如果公司没有为你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发生的一切费用全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不承担或不处理,你即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
    如果因工伤致残的话,就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伤残鉴定,赔偿原则一样,如果公司有买工伤保险,那么社会保险基金承担费用,公司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没买,公司全部承担。
  • 合同一旦确立,就不能随意撕毁或中途终止。但是,也有加盟双方不遵守合同的事件发生。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到什么程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当然,也应写明违反协议的一方是否有机会弥补其过失,以避免合同终止的后果。
    一般来说,合同终止后,加盟者不能再使用总部所有的贸易商标、名称、各种标志和其它权利,在一定时期内也不得从事相类似的经营业务。
  • 承揽合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加工合同。是承揽人依制作人的要求,用制作人的材料为制作人生产特定产品的合同。  
    二、定作合同。是承揽人依制作人的要求,用承揽人提供的材料为制作人制作特定产品的合同。  
    三、修缮合同。是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缮房屋的合同。  
    四、修理合同。是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或发生故障的设备、工具等的合同。  
    五、印刷合同。是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书、报刊的合同。  
    六、广告合同。是广告经营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完成广告的设计、发布的合同。  
    七、改造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制作人的要求把制作人提供的产品、设备、工具等改造或者改制成另一种新产品、新设备、新工具的合同。  
    八、复制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制作人提供的样品制作和原样品同样的产品合同。  
    九、测绘合同。是承揽人按照测绘人委托的要求,以自己特有的设备和技术为测绘委托人完成约定的测绘工作的合同。  
    十、设计合同。是承揽人按照设计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委托的设计工作的合同。  
    十一、检验鉴定合同。是承揽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完成对指定物品的检验鉴定工作的合同。
  •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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