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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9年1月15号,定购了一套房子付了两万定金。。于20号付了8万。。总共付十万定金。总价32万。和开发商约定好3月30号前付剩下的22万。。我们本打算于3月29号去付款,结果开发商告知不能网签,不能贷款,只给一张承诺书和一些收款收据。我们觉得不靠谱不安心,当天就没有付尾款。经过这几天的了解,开发商那边问题很多,我们去房管局查了。我们的房子在2014年就已经有人签约了。现在已经是别人名字的房子了,所以不想买这个房子了。能不能退押金。定购了一套房子付了两万定金。于20号付了8万。现在已经是别人名字的房子了,能不能退押金。

合同纠纷 2019-07-03 14:0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应当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买卖协议无效。定金合同从出具定金手续时已经成立了。
    是否可以要求返还,依据定金法则来处理
    如果出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则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能,定金返还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只是对这个损失的举证比较困难而已)
  • 押金,又称押租,属质押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为了担保主债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与主债标的等额的金钱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届期债务时,债权人从抵押的金钱中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定金与押金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定金担保所产生的只是债权而不是物权。而押金则为质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属担保物权范畴。  
    2.对数额的要求不同。定金数额必须低于主债标的数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而押金原则上必须与主债标的数额相等,甚至可以超过主债标的的数额。  
    3.交付的时间的不同。定金的交付是在主债成立至主债履行前,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而押金的给付一般在履行前,也可以与履行同时,不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4.转移的权利不同。定金担保属权利转移型担保,定金交付后,其所有权归接受定金的一方所有。而押金担保属占有转移型担保,押金交付后,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押金的义务,在主债未履行前,不得将押金据为己有或加以处分。  
    5.担保功能不同。定金担保为双方当事人的互为担保,通过其定金罚则来实现其对债的担保功能。而押金担保只是为主债权一方的债权提供担保,押金的效力只拘束交付押金的当事人一方,若接受押金的主债权人不履行主债时,不发生双倍返还押金的后果。  
    6.担保的主体不同。交付定金的人只能是主债的一方当事人,而交付押金的人既可以是主债的当事人,也可以是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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