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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限公司借我30万元,已判决。现执行阶段,迫于压力,公司法人向执行庭写了还款保证书至今未还。能否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借我30万元,已判决。公司法人向执行庭写了还款保证书至今未还。能否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

公司企业 2019-06-25 17: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所行使的相关民事行为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限公司的法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就是法人必须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
    《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债务人作出还款承诺书作用
    实践中,《还款承诺书》最好由债务人起草,《还款承诺书》具有以下作用:

    1、作为以后诉讼程序中的证据
    如果债务人已经逾期未还款,此时,债务人的资金和诚信可能出现了问题,债权人就要加强警觉,要提前为将来可能产生的诉讼做好准备。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十分关键,所以要事先把证据准备好。

    2、成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在民法上,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一旦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或者债务人主动承认债务即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限应重新起算。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书》,说明债权人提出了请求,债务人承认了债务的存在,这些都是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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