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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动承担全责,交通事故双方未达成协议,被扣车辆怎么提出来

交通事故 2019-06-27 06: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44条规定: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以下几种情况发生了交通事故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 1.责任由交警划分根据责任认定书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2.一般事故责任划清后,就应当返还车辆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可以取车。

  • 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不履行怎么办  
    1、经交警调解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和赔偿数额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2、协议达成之后,被告反悔,原告可以违约之诉起诉;  
    3、原告在协议之外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请求,因该部分请求已超出协议约定赔偿范围,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交通事故调解书可否赔偿财产  通事故调解书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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