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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孩子随母亲户口,小孩户口怎么迁移?小孩父母均不同意结婚,跨省

离婚 2019-08-04 16: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在当地的街道和村委会开证明然后在出生医院开出生证明,再去派出所上户口!
    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而在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问题上,具体解决方法各地方各有不同,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除了要有出身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需要有进行身份公证,此外,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 1、迁移户口除了需要缴纳户口本换新的工本费(大约10元每本)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如果当事人的子女属于超生的,在户口迁出时,需要向迁出地的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才能办理户口迁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领养儿童条件
    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 非婚生育婴儿申报户口  
    (一)《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登记齐全的凭: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  
    (二)对《出生医学证明》上只有父母一方登记的凭: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  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三)《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明确母亲或父亲,要求随未明确的父亲或母亲申报出生登记的:  ①凭有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②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  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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