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律师好,2016年2017年,我的丈夫连续两年借债200多万,说是用于厂子周转,但我并不知情。2017年10月,我们离婚,他才告诉我他借的这200多万债务,请问,我有承担义务吗?我的丈夫连续两年借债200多万,但我并不知情。我们离婚,他才告诉我他借的这200多万债务,我有承担义务吗?

离婚 2019-07-19 16: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事实上土地证办理流程。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如下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
    (二)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补助费等;
    (三)遗嘱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明确规定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如男士剃须刀等;
    (六)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

  • 一、在对外的关系上,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还款,他只要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了举证责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你如果否认共同债务且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须证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存在,或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该债务未个人债务但仍与债务人进行债务往来。第
    二、在夫妻内部关系上,在你承担了偿还债务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向你的前夫进行追偿,此时证明你们有对外举债的合意或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履行共同义务,如其举证不能,应承担返还义务。
  •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属于共同债务。但继父母须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才承担属于为继子女生活学习开支的那部分债务。
    2、继子女只有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才享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高中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围,父母有能力的应当负担其教育费,没有能力的可以不负担。
    3、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个人有处分权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天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