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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问题是我把同学的手机弄到了水里,刚刚开始只是主机烧了,要950,我说我愿意负责任。但是由于厂家那边和同学那边的原因,延误了最佳的修理时间。现在导致手机的屏幕又进水了,厂家要求再要一千,同学要求我赔偿1950元。想问一下厂家没有及时得解决问题,在他们哪里导致手机进一步破损。我应该负全责吗?厂家和同学有没有责任?协商过同学,她说要求我负全责,现在还不知道厂家那边的意思。所以想问问,厂家和同学有责任吗?想问一下厂家没有及时得解决问题,有没有责任?现在还不知道厂家那边的意思。厂家和同学有责任吗?

损害赔偿 2019-07-18 09: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能够计量相关的损失花费,进行要求赔偿,但是需要你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是另一方导致你的时间延迟。建议根据双方合同协商处理,协商不了收集相关证据和有关合同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
  •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方式的不同,由不同的部门及人员参与赔偿数额的核算。
      
    一、双方协商解决的;
      各方当事人,以及保险公司参与核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一般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划分责任,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如果有争议,建议您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确认。对方既然起诉,建议积极应诉。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车辆、物品及其有关设施损坏,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当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对此应作如下理解:
    1、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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