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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想咨询一下群里的律师们 我和4个朋友一起合伙注册了一个公司,没人投资3万,现在公司想解散,但是有人要收购,法人说因为我们是认筹,所以别人收购不要给钱的 是这样么?咨询一下群里的律师们 我和4个朋友一起合伙注册了一个公司,没人投资3万,是这样么?

公司企业 2019-07-02 03: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合伙企业
    (1)优点
    设立成本低,但高于独资企业,设立快,对有限合伙人来说承担有限责任。
    (2)缺点
    对无限合伙人来说承担无限责任,筹资困难,但比独资企业要容易,产权转让困难。
    2、有限责任公司
    (1)优点
    A. 有限责任公司既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的优点,又克服了股权分散、股东责任心不强的缺点;
    B. 有限责任公司既继承了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优点,又克服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过于频繁的缺点;
    C.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简便,内部管理比较容易。
    (2)缺点
    A. 有限责任公司筹资规模和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无法与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竞争;
    B. 公司转让股份限制严格,甚至在股东对公司经营不满时,也不能自由转让出资,不利于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
  • 合伙企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合伙企业的清算人一经确定,即应接管合伙企业及其全部财产,同时全面清理和核查企业的财产及其债权债务,并在查实的基础上,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情断是清理债权债务的重要依据,必须如实编制。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合伙企业解散前已经订立的墓前尚未履行的有关合同事项,清理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结算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事宜等。清算人在处理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时,应遵循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合法;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企业职工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迅速了结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尽可能减少损失等原则。
      
    3.解散时,清算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纳税事项进行清理,发现右欠缴税款的情况,应及时报请国家税务机关逐项查实,并依法将所欠税款缴齐。
      
    4.清算人接管合伙企业后,应着手清理其债权、债务,包括按合同约定产生和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债务。合伙企业对某一特定的当事人既享有债权又负有债务的,其债权与债务可以按规定相互抵消。在上述基础上,以企业现有财产抵偿债务,不足部分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投资协议书标准范本格式合伙投资协议书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ls______住所:ls______  乙方:ls______住所:ls______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ls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ls______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ls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资ls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ls______%;乙方出资ls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ls______%;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ls______的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ls______%。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ls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ls______乙方(签字):ls______  ls______年____月____日ls______年____月____
  •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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