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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一年、男方失踪、男方家人报警了一直没消息、我想离婚、怎么弄?

离婚 2019-09-01 10: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男方下落不明,女方想离婚的,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应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并且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至第40条的规定,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  
    (一)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其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夫妻关系;  
    (二)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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