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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走路的过程中不小心撞到了一个老太婆。当时是把她撞倒了。把她扶起来后。当时手上有点擦破皮。给她消毒和上了药。问她有没有其他问题需不需要去医院。当时她甩了几下手。说没好痛了。没啥问题。就走了。过了大概8个小时左右。她找到我说她手杆骨折了。现在在住院。叫我们出医药费。然后她们报了当地派出所。去警察局的时候。警察就说这个责任我们要付百分之百的责任。我想请问一下是这样的嘛?有没有其他问题需不需要去医院。过了大概8个小时左右。请问一下是这样的嘛?

离婚 2019-07-08 18:0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的。
  • 首先医疗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
    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 有下列情况的实行过错推定 即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就认定其有过错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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