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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心方向中介跑路的问题,2017年11月我通过房屋中介租了1年期的房子,房租为一次性付清付给了房屋中介方,但是中介方与房东为一季度支付一次房租。现在房屋中介跑路了,房东未收到4月以后的房租。他要求本人立刻搬出去,让我剩余几个月的房租及押金都去找中介方要,我去找谁要,中介都跑路了,房东说他是把房子租给中介,不是托管,中介相当于二房东,他说他有权把房子收回去,请问房东真的有权收房,不认我的租房合同吗?如果房东要赶我出去,我可不可以要求房东退我剩余几个月的房租以及押金?请问房东真的有权收房,不认我的租房合同吗?我可不可以要求房东退我剩余几个月的房租以及押金?

合同纠纷 2019-07-20 19:2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房东不可以强行解除租赁合同
    当租赁合同未到期时,没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租客又不愿协商解除合同的,房东是不可以强行解除租赁合同的。
    即使房东强行提前解除合同的,如将租客的东西搬出来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租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租房。
    倘若双方协商不成的,租客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要去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   如果租房合同期没到期的,单方中止合同的,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
    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
    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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