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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丈夫几年前由于放高利息,欠了别人两百多万,这个事情我根本不知道,并且也没有用他一分钱。现在人家到法院起诉了他,并且把我也作为第三被告告了。我在三年前已经跟丈夫离婚了,现在我该怎么办?这个事情真的会连累到我吗?感觉好冤啊!现在人家到法院起诉了他,我在三年前已经跟丈夫离婚了,现在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7-14 10:2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债务追讨涉及的情况较多,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当所追讨的债务有保证让人时,要如何追讨呢?
    保证人的责任有一种是代为履行责任,另一种是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是不同的,一种是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补充责任。
    在向保证人催讨债务时,债权人必须注意两点:
    (1)催讨的标的只能限于保证的范围。
    (2)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以主合同为基础,具有从属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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