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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下岗职工,2003年至2015年在区市容市貌做收费工作,未定劳动合同属临时工,2015年9月单位调岗,因患有腰椎病不能胜任新岗位失业,我失业后单位又招了新的收费人员,并没有优先通知我是否继续工作,请问这算恶意调岗变相辞退吗,工资从2003年260元到2015年长到600元,我能要求按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和经济补偿吗?是否继续工作,请问这算恶意调岗变相辞退吗,我能要求按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和经济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19-07-28 08: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自劳动法实施,各种不同身份用工形式被打破,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资保护制度,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形式和水平。
    不同经济水平地区,不同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和分配形式不同,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照当地同岗位工种工资水平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确定。
  • 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低于,可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拒不补足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养老保险、医保等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属于国家规定的应发给劳动者的福利,最低工资标准包括这些福利的个人缴纳部分,但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 劳动法中没有临时工这个概念,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用人单位单方面辞退职工,要看是否合法,也就是看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和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属于违法辞退,可主张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共24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最多12年)。
    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辞退,没有经济补偿,相反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辞退,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支付你经济补偿金12个月;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应当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金。
    可以对照上面的解答和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必要时,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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