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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朋友借高利贷,我是担保人,我替他把钱还上了,当时说好分期给钱,现在找不到人也联系不上,我这里现在有借款合同,还有放款方给我出具的收条,有这些东西,如果去法院起诉可以被被当做证据受理吗?朋友借高利贷,我这里现在有借款合同,还有放款方给我出具的收条,如果去法院起诉可以被被当做证据受理吗?

债权债务 2019-07-07 21: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如果借款合同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借款合同。另外,如果借款行为不是真实的,从民事的角度需要信用社提供发放贷款给你母亲的具体放款证据等。
    信用社如果“骗”你母亲去签借款合同,那么其必然有一定的原因,因此从刑事的角度看,该信用社有关人员是否存在合同诈骗等其他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则可以在了解整个案件原由的基础上再做进一步的判断。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在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一般有存在伤残或者死亡的人身损害才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若当事人以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或在侵权之诉中没有提出精神赔偿而后又以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受理。
  • 作为欠条、借条及欠款证明均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你出具的欠款证明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时间开始计算,因为从给你出具欠款证明之时你的权利应当已经受到侵犯。
    也就是说,你对公司的诉讼时效截止到2006年6月23日已到,故你现在要起诉公司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不能使你对公司的时效等到支持。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你可以起诉担保人,要求担保人承担其担保责任,以维护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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