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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结婚十年了,目前有一个女儿,没有儿子,为此,他也是有点对我不满意,说我不会生儿子。他整天就是当个保安一个月那点钱还顾不住吃花,还要我出去上班。我每天下班了还要接孩子做饭,真的好累。可是我没有抱怨过,没想到他居然出去找那些不三不四的富婆乱搞。这事儿,要不是我去他们单位找他听他同事说我还不知道。我现在气的火冒三丈,我对他这么好,对这个家庭付出了这么多,他却背叛我,我现在想离婚,但是我只想要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孩子会判给我吗?他也是有点对我不满意,要不是我去他们单位找他听他同事说我还不知道。对这个家庭付出了这么多,我现在想离婚

离婚 2019-06-28 10:1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子女抚养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即小孩的抚养权关键是看小孩由谁抚养对小孩的成长生活更为有利。
    孩子尚在哺乳期,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孩子满两周岁未满十周岁的,一般由对其成长有利的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孩子满十周岁的,归谁抚养还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未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抚养费
  • 夫妻双方收养孩子,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如果私下收养孩子,在收养一段时间已经与孩子建立起感情后,可能面临孩子被要回的风险;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给送出孩子的一方支付金额较大的所谓“营养费”,还有可能陷入拐卖儿童罪的危险境地。
    法条检索:
    1.《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修正)
    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20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25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4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 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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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是有点对我不满意,要不是我去他们单位找他听他同事说我还不知道。对这个家庭付出了这么多,我现在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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