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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下男方坐过牢并且同性恋,离婚的话孩子判给谁

离婚 2019-08-03 10: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内和他人同居并且有孩子.离婚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但是婚内与他人同居可能涉嫌重婚罪需要注意
    男女双方结婚后,婚姻关系被合法解除或一方当事人死亡前的期间,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如在此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
      
    (一)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法同时禁止重婚。根据这一原则,在我国,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妻子,一个女人只能有一个丈夫,法律只能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而重婚”,是指自己已经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自己虽然没有有效的婚姻,但明知对方已经结婚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构成重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者自己虽然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然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然是初婚,但是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二)重婚行为的类型
      由于法律承认了事实婚姻,同样对事实婚姻中的配偶关系就应当予以保护,如侵犯了事实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也同样构成重婚罪。与婚姻关系相对应,重婚也有两种情形:
      
    1)法律重婚行为构成的重婚罪(简称法律重婚),即经过婚姻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法律重婚是以完成结婚登记作为非法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同居,是否进行性生活等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
    2)事实重婚行为构成的重婚罪(简称事实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群众公认的重婚形式。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作出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 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去世,首先确定财产是否属于另一方独自所有。确权后,就可以办理继承。
    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如果有就要按照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指定继承人前提,要按照继承法规定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再婚配偶),死者子女(死者所有亲生子女和继子继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
    所以,只要死者有遗嘱指定这个孩子单独继承,或者无遗嘱前提,这个孩子都有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 子女抚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离婚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1、子女不足两周岁
      离婚时子女不足两周岁的,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时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都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1)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
      
    (2)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
      
    (3)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4)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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