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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司认缴资金没缴纳完能注销公司吗?注销合法吗?公司注销后,公司财产不足已支付时,能否直接追加前股东为被执行人吗?谢谢!请问公司认缴资金没缴纳完能注销公司吗?注销合法吗?公司注销后,能否直接追加前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综合法律 2019-06-29 12: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注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什么情况下可以注销公司?

    一般来说,属于下列原因之一的,应该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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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注销后如何进行责任人的认定?

    首先,如果这个公司是走破产程序的,就应该按破产来进行清偿。公司到工商部门登记注销的时候,工商部门是要对其进行审计的,如有未清偿的债务,工商部门是要督促其清偿的,清偿完毕才予以注销。有债务存在,不得进行注销。可要求工商部门撤销其行政行为。但是,实际上,这一步还是挺难以实现的。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如果股东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在注销公司的过程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公告是面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其法律效果是对尚未知道或不确定的债权人产生告知的效果,而通知则是针对特定的、已知的债权人的专门告知。这两项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股东作为公司终止的直接决定者和公司清算后剩余资产的最终受益者,应组织好公司的清算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以通知为原则,只有通知不能传达时,才可以公告形式告知,换句话说,公告其实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告知手段。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2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因此,若你不能提供公司财产的线索,法院很可能会裁定中止执行,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条“下列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104条“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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