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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为单务的无偿合同,原、被告通过签订《赠与合同》,由原告将其继承所得的财产赠与被告,被告接受赠与,双方在法律行为上取得合意。由于赠与物为不动产,双方经成都****W公证处公证后,依法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故赠与关系成立。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赠与任意撤销的限制性规定,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所以原、被告之间赠与关系具有不可撤销性。原、被告之间的赠与虽然附有义务。且被告在接受后已经履行约定至房屋拆迁。原告在被告接受安置房屋后即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并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拒绝被告的履行,原告的拒绝行为显属无理。至于原告提交的××××××××××××××××出具的证明,不能充分证明原告拒绝履行约定义务,不予采信。综上所诉,原告请求撤销赠与的主张,于法于理,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 2018-08-07 15: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与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方可以在转移财产后撤销赠与: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受赠方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3.受赠方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4.受赠方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夫妻受赠与的一方存在上述情形的,那么赠与的一方有权撤销赠与合同。但是,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因此,没有签赠与合同,赠与人又未将赠与财物送给受赠人的,赠与人可以反悔,但若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受赠人可以通过协商或法院起诉等方式向赠与人追偿。但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赈灾捐款,扶贫捐款等,即使双方未签任何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未将赠与财物交给受赠人,赠与人也不可以反悔,否则受赠人都可以委托赠与合同律师到法院起诉,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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