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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2003年买了一套门市房,当时这房子是区教育局下属幼儿园和一个工头合建的,但是迟迟没有下来产权证,后来幼儿园解散了,我父亲就把那个工头告上法院,因为当年买房钱是给了工头的,法院审理后下了判决,认定房子是我父亲买的,但是没有房产证等手续,所以只有使用权,可以出租但不能买卖。可是我们现在手里也只有这一纸判决,而且我父亲2014年去世了,有遗嘱把这个房子给了我母亲。请问您这个判决的作用是什么?以后这个房子如果动迁会有影响吗?而且这房子的产权证就不能得到了吗?这是一个两层联栋楼,大概有七八家,都是这情况,到区教育局也只是得到搪塞之词。所以求解惑,我们的权利有保障吗但是没有房产证等手续,请问您这个判决的作用是什么?以后这个房子如果动迁会有影响吗?

房产纠纷 2019-07-05 08:5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这样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1、房屋被划定为拆迁范围内,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就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同时调查结果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的权属一旦登记入册,不能再随意变动的。
    2、这个时候,作为一个理性的买房人是不会购买这样的房子,因为这样存在很大风险,卖房人不能够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买房人可能会得不到所买的房子,也不会得到房屋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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