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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为甲方所做的任何工作而产生的任何有形的或无形的资产均属于甲方独自占有财产,该等资产应被视为 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作品等。且甲方应被视为等资产的所有者,享有完全的知识产权。这合同的意思是乙方连署名权也没有了吗?所产出的本该属于自己的职务作品的署名权都归公司所有吗?乙方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为甲方所做的任何工作而产生的任何有形的或无形的资产均属于甲方独自占有财产,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作品等。所产出的本该属于自己的职务作品的署名权都归公司所有吗?

合同纠纷 2019-07-09 08: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对智慧财产创造者劳动的践踏和剥夺,是危害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腐蚀剂。
    近年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诸多案例表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是由一些潜在的企业或者是竞争对手出于种种动机干扰所至,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
      知识产权侵权一般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即版权)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是学者们争议比较多的问题。有学者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
      1.关于违法性问题。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独立地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2.关于损害事实(结果)问题。在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侵权的构成中,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都认为损害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3.关于因果关系。这是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但由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要求有损害后果,因此只有对造成损害后果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4.关于主观要件。上文阐述的民事侵权理论中,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是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是以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我国的专利法第63条第2款、商标法第56条第3款均确立了无过错的侵权责任。
    从以上的立法例中可以看出,即使行为人是无过错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其承担的侵权责任要比有过错的轻,有过错的行为人除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消除影响等的侵权责任外往往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署名权的主体:
    《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由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不能转让或继承。
    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也不能行使署名权。
    电影作品和以设置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制片者,其可以在电影作品中署名,但为完成电影作品而必不可少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也在电影作品中享有署名权。
    作者除了可以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在演绎作品如翻译作品、汇编作品中,原作的作者也有权在演绎作品中署名。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四种著作邻接权,其中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这其实就是表演者的署名权,其他邻接权人不享有类似的权利。
    署名是一种权利,不是作者的一项义务,作者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不署名所产生的后果完全由作者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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