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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通过法律咨询想咨询一下.本人从2002年9月份开始到2004年1月29日,在某外商独资企业工作过.但本人未与公司签过劳动合同,公司没提过签合同之事.想问公司解除职员时,本人能否按劳动合同要求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解除本人是过节后上班第一天通知我的,且当天解除的.之后因本人聘用于另外一家单位,且在以前单位有养老保险.因此2月份开始要求单位办理变更手续,但会计说公司没钱办不了手续.直到4月初才给我办的,(1)如公司得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得给多少?(2)在要求补偿金的情况下,用一些理由一直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养老保险由公司得交到什么时候?未给补偿金时公司是否还有义务继续得交本人的养老保险呢?即时我现在在另一家公司上班,但这几个月的保险这公司有义务交吗?

保险纠纷 2018-08-07 15: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有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时效为2个月,至发生争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你好,辞退人员,单位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 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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