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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山东高密做架子活,我14年我接了点活,和劳务公司签合同的,我又找租赁公司租材料,材料由劳务公司担保的。活干完以后我和劳务公司的结算单里只剩下劳务费。租赁公司和劳务公司私下协商把租赁费已经从我的工程款里扣除了。但是租赁公司一直没拿到钱,就把我和劳务公司老板都起诉了,现在法院判我和劳务公司老板付租赁公司钱。还要把我拉上失信名单,我自己的工资都还没有要到,劳务公司老板也已经失去联系了。我还要养家,我该怎么办???我又找租赁公司租材料,但是租赁公司一直没拿到钱,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8-06 00: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采纳了肯定的观点,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解释确立了担保人在无效担保合同下的追偿权问题,开创了“过错责任可以追偿”的先例。
    这种解释的主要理由在于,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原本是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最终的责任人,担保人的责任只是一种代偿。担保人因其允诺承担担保责任,责任与权利通常不成比例。
    如果不允许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则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而担保人的过错只是确定担保人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不能改变这种责任为代偿责任的性质。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但是,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则没有规定。
  • 破产案件中,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体现在,有担保的债权单独划定为一个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
    具体体现在:有担保的破产债权不需要参与破产分配,可直接行使担保权利。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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