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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是去年11月份结的婚,由于我哥在外地上学户口在学校,没有拿结婚证,其实我哥一点都不喜欢他,跟她没有话说,2个人在一块都吵架.他们根本就没有什么感情.(她是我哥上初中时候的前后桌,初中时候谈了几天,然后我哥就去外地上学了,平时只有寒暑假回来,2个人很少来往) 当初娶她的时候,我哥就不愿意,她就在我家里威胁我父母说要是我哥不娶她,她就死在我家,我父母怕她万一真死在我家,就跑到我哥学校,把我哥给找了回来,有点强迫性的和那个女的结了婚,结婚当晚我哥她们2个就开始吵架,(原因是我哥不跟洞房)由于我哥还在上学,结婚后第三天就回学校了.(春节回来之后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回家)从她进了我们家之后,我家就没有安宁过.她在我家天天跟我父母吵架,要房产证,(我感觉她好像看上我们家房子)还跟外人说我父母对她不好,给她钱也说没给.吵得我们家人都不敢回家. (现在他家里人还要告我们.我家里现在也对他平时对二老的恶行,做了记录,到时间有证据,证明她是如何在结婚后对待家里老人的)  现在我哥毕业了在外面找了工作,平时就给我父母打电话,很少跟她通话,她就跟外人说我哥死在外面了.还跟人家说我哥强暴她.说要是我哥不要她的话就得赔偿她损失费.(赔偿合理吗?) 现在我们全家人都不想要她了,现今有一个小孩5个月了(有怀疑).那位好心的律师可以帮我们全家,脱离苦海,我会非常感谢他,谢谢了! 1.对方所要补偿费,是否应该给? 2.对方所要财产,如果不合理(房产证)私自搬走东西,该怎么办? 3.我们能否起诉,要求解除关系? 4.如果解除关系后对方还赖在你家里,该如何解决? 5.像这种不合法夫妻,是否要等一年之后才可以起诉?

离婚 2018-08-07 16: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 只要男女双方一起本人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两人就是合法夫妻。  《婚姻法》规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权一般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可以说土地经营权是承包者个人的权利。
    那么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当然也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延续,而作为非承包经营者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无权享受到上述待遇。另外,根据最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印发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可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即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以此类推,夫妻一方取得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征用土地补偿款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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