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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怎么区分?只有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里面没有提及连带担保是否就是一般担保?谢谢!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怎么区分?只有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否就是一般担保?

债权债务 2019-07-01 09: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银行开展最高额保证业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最高额保证中最高债权额的确定 鉴于目前司法实践对上述情形尚无统一作法,为防范风险,银行在根据最高额担保合同(包括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发放贷款或提供综合授信时,应根据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额来控制银行对债务人提供的授信总额,即银行贷款及其他授信债权到期后的授信总额与相应利息、实现债权费用之和不应超过在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额。
    2、关于最高额保证的期限 最高额保证的期限不能太长,一般以半年到一年为宜。按照最高额保证的特点,只要在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期间内,无论发生多少笔贷款,也不论债务总额为多大,保证人均不发生保证责任,只是在该合同约定的一定期间届满时,才保证保证责任,过长的保证期限为债权人追索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留下隐患。 另外,需注意对保证期间的约定。
    3、完善严格审查制度 银行在选择实行最高额保证业务的客户时应注意掌握从严原则,只有那些业务往来较多,日常信誉良好的客户才能做这类业务。因为在最高额保证条件下,客户到银行办理贷款的便利性会大大提高,银行对借款人及担保单位的调查会相对弱化。如果对所有客户均适用这种保证方法,无疑会加大银行的风险。 因此,结合上述分析,对银行在办理最高额保证业务时提出如下建议,首先,经办银行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要实行台账制度,将担保单位、最高额担保期限、最高额担保金额等内容予以详细登记,同时要确认出具担保合同单位的法律有效性及程序的合法性并将有关资料留存,银行调查人员必须签名确认以示负责。其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对每笔贷款业务进行记录,防止超额、超担保期限的借款业务发生。最后,对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贷款业务的金额不要过于分散,借款到期日要确定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到期日附近,可采取一笔发放、分期收回的方式,避免与最高额保证合同到期日相差过远的状况发生,以便及时维护银行的权益。
  • 最高额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可能对应多个主合同,而主合同签订的日期可能不尽相同,这就涉及保证期间何时起算的问题。常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应当从每一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而可能存在多个不同的保证期间;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应当从决算日的次日开始起算,因为只有从此时开始保证人需要承担责任的债权额度才能确定,而且所有主合同对应的保证期间都统一从该日起算。
      实务中,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保证期间为每笔贷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这样的约定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而设计,减少了许多关于是否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责任是否免除的争议。
  • 酒驾后需要担保人,主要是为了让违法行为人,能得到相应的处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分为不同的情况:  
    1、如果所担保的主合同是有效的,而仅是担保合同无效的:  1)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无过错的,则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债权人、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如果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的:  1)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amp;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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