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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84年参加工作,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3年企业合资后集体改签有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是2003年6月30日到期,此前单位没有以任何形式告之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对此单位也承认的)。故从2003年7月1日起我仍在原岗位上班,2003年7月9日在工作中扭伤腰部(此部位原来在工作中曾工伤过,单位也认可的),后去医院就诊,诊断为旧伤复发,须住院治疗,并开据了病休假休息至今,单位也按工伤待遇处理;期间,单位于2004年1月委托劳动部门进行工伤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我考虑到自己在同一单位服务已近20年,又因工伤伤残,所以在2004年2月向单位书面提出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时单位没有提出疑意,但也一直没有跟我签定劳动合同。2004年9月1日单位书面提出:拒签劳动合同,并言从2004年9月1日起不能再享受工伤待遇,改发长病假待遇,医疗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请问: 一、我能否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我能否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三、现在单位拒绝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从这个月起发我长病假工资,我该怎么办? 诚恳赐教,谢谢!

合伙企业 2018-08-07 16: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赔偿,要注意保留证据,方便举证。
  •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分为3种,分别是: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它是指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了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劳动法律关系即行终止。这种合同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和工作岗位的不同要求来确定合同期限。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从事技术性较强、需要持续进行工作的岗位。订立这种合同的职工一般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从事生产(工作),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等于一成不变,如果出现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也可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它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把完成某项工作的时间约定为合同终止而达成的协议。它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是约定合同终止条件,而不是约定确定的期限。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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