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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徐某向沈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沈某现金叁万元整,借款期限一年。借款人:徐某;担保人:冯某,(就是我本人)2016年1月20日。”徐某逾期未还款,沈某多次催要后发现徐某确实没有钱,遂于2018年3月1日起诉担保人冯某,请求法院判令冯某我还款3万元。请问下我还需要付担保责任吗?并出具了借条,借款期限一年。遂于2018年3月1日起诉担保人冯某,请问下我还需要付担保责任吗?

债权债务 2019-07-13 15: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1. 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分免责。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三)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四)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五)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六)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同时,《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无力还款,抵押权人乙银行可以要求抵押人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而丁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时,没有与乙银行约定保证类型,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乙银行也可以向选择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需要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根椐中央银行指南,担保人有下列权利:
    可持有一份担保合约及其他有关证件。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获知向金融机构借贷款额。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为前者偿还欠金融公司之债务。
    担保人通常收到致给借款人的催债副本。
    可限定只担保一项特定借贷。若数年后,借款人欲增加借款额,他必须作出新借贷申请,至少也须获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新贷款。
    除非借款人违约没摊还借款,金融机构才可向担保人追债。
    金融机构必须将还债要求信送达担保人后才可向后者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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