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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施工,工人不当操作导致自己从二楼掉落,腰部脚部骨折,现已动完手术,前后花费12万,近期即将出院,赔偿问题通常以什么标准赔偿?工人家属提出:赔偿工人7个月的工资,还要赔偿工人家属的工资,不然家属外出打工,让我们请人照顾……觉得不合理,我们应该只对事故人负责,请律师给出建议工地施工,腰部脚部骨折,赔偿问题通常以什么标准赔偿?还要赔偿工人家属的工资,我们应该只对事故人负责

劳动纠纷 2019-07-05 23: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的问题我答复如下:
    1、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双方责任。
    2、如果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则肇事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受害人家属有权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4、如果肇事司机驾驶车辆属于私人行为的,则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肇事司机驾驶车辆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的,则应当由其雇主或其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如果肇事车辆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应当首先由交强险在第三者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交强险在第三者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肇事司机或其雇主、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立案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主要证据材料。
    7、受害人家属应当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亡认定,然后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双方可以先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受害人家属有权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法院起诉。
    8、立案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起诉状、主要证据材料。
  • 医疗事故赔偿时应考虑哪几个主要因素
    (一)医疗事故等级
    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等级本身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损害赔偿数额应按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害后果进行计算。但是,由于医疗事故等级与患者伤残等级存在对应关系,因此该条规定实际是指按患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赔偿(一级甲等及四级医疗事故除外)。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医疗事故等级愈高赔偿额愈高,二级医疗事故的赔偿额有时会远远高于一级医疗事故。例如,因延误手术时机导致小儿患者90%以上的小肠坏死而形成短肠综合征,医学会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因患者无法正常进食,故需要长期给予肠外营养。该项营养费按每日200~300元计算至70岁(平均预期寿命),其数额可以达到人们以往难以想像的数百万元天文数字,且此类判决已在我国部分地方法院出现。
    (二)过失责任程度与疾病参与度
    过失责任程度,是指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占的比例,其理论依据在于许多医疗结果的发生是多种因素所导致,即人们常说的“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如果不考虑这一因素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全部损害后果的责任是不公平的。
    疾病参与度,法医学界又称为“损伤参与度”,是指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患者自身疾病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前者在患者目前疾病状态中的介入程度,有人又称为原因力的大小。研究疾病参与度的主要意义,在于当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额时,应充分注意到患者原发疾病对目前疾病状况的影响。
    过失责任程度与疾病参与度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概念,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过失责任程度主要是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的角度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大小;疾病参与度是从患者的角度研究其应获得的赔偿额。正是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的这一关系,因此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将两者同时加以考虑。
    为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责任程度划分仅仅是定性,而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即具体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有人认为,主要责任应承担60%~90%,次要责任承担20%~40%,轻微责任承担比例不超过10%。笔者同意这一观点。
  • 工伤骨折赔偿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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