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1、我与公司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每月5日发薪。但是11月5日未发工资,公司并未任何解释,直到员工不满时,才到11月22日前给了解释说是“公司法人代表更改,银行帐户冻结”,工资在11月22日打入我帐户内。2、由于我公司是上海××的工程外包商,因此我需经常出差,公司给予出差补贴。但是从5月起到现在,我的出差费用报销公司仍未和我结算,出差费用的审核已经完成了。3、我是2003年7月3日开始至今在现单位开始工作的,但是至今公司未给我办理社保或是综合保险。请问:1、出差补贴算是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吗?2、如果我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过程该如何走?3、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4、我不是上海户口也没有办理居住证,我可以要求公司为我补缴社保或是综合保险吗,在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5、如果劳动仲裁未果,我提起诉讼,要回我应得收入的机会大吗,我要求赔偿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麻烦帮我解答一下,我在线等,多谢了!

诉讼 2018-08-07 17: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按照以上条款要求赔偿。希望以上答案可以帮助到您。

  •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2、与案件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资料;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4、当事人对仲裁主体有异议的,还应提交主体资格的证明资料。

  • 你好,你可以要求补交社保,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以下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公司若不提前通知的,还得赔偿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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