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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通过房产中介与卖主老公签定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范本后,由于卖方的房产证户名一栏没有打印上妻子姓名,以致于卖主妻子认为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不同意合同范本有法律效应,妻子认为居间方有失偏差,请问律师如何处理卖方行为买主通过房产中介与卖主老公签定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范本后,以致于卖主妻子认为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请问律师如何处理卖方行为

争议解决 2019-07-20 19: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规定: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在法律上叫做居间合同。
    当中介人员通过介绍买卖双方,并且达成买卖合同的签订。他们的居间责任就已经完成。
    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买卖的合同已经签订。
    中介的义务已经履行,这个中介费是合法收取。
    至于买卖合同最后是否履行,这买卖双方的问题。
    所以,你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如果是卖方不履行,则起诉卖方并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与中介费用。
    如果是买方反悔不想买,则卖方起诉买方赔偿违约金与中介费用。
  • 第一,如果房产证上明确记载了共有权人的,则对于共同共有而言,未经另一方同意的,该方事后也不认可该交易的,则房产买卖合同是无效;如果是按份共有,如果房产可以有效分割的,则对于签署方所享有的房产份额的处置是有效的,如果合同中处置的是整套房产,则其他共有权人事后不认可,对超出其份额的处置是无效的。由于现实中,一套房产难以按份分成独立的可供使用的空间,因此,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合同在客观上也无法履行。
    第二,对于夫妻,这种法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的情形,虽然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具备上述条件的,买卖是有效的,否则,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您交的购房意向金属于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而不是定金,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卖方应返还购房意向金但没有双倍返还的规定,除非你们之间有相关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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