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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都是再婚,因为经济问题又离婚了,婚姻期间共有超市跟按揭房各一套,离婚后超市归他房子归我,他考虑我没有收入提出愿意先帮我垫付按揭贷款(之前付按揭款就是他的名字)等有了再还给他,我还给他写了欠条,由于房子还没有拿房产证,后来我们又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还接了他父母来住,所以离婚时签定属于对方各自的财产都没有变更名字,现在他说像我们这种情况房子还是属于共同财产,请问是这样吗?离婚后超市归他房子归我,由于房子还没有拿房产证,请问是这样吗?

离婚 2019-07-26 10: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
    包含: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 同居期间参与共同劳动能否分割共有财产:一方虽参与了家庭的共同劳动,但其与另一方的关系仅是同居关系,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在家庭成员中没有合法的身份,因又没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约定,所以参与劳动的一方不能参与体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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