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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于2004年6月25日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有一四岁男孩归男方,我一次性付清抚养费12万元,到孩子成年不在付任何费用,双方约定如男方因各种原因放弃或丧失抚养孩子时,女方所付抚养费除去已发生的费用(按每月400元扣除)余款归还女方,同时男方也应按每月400元支付孩子抚养费.离婚后他用孩子的抚养费买了一处楼房,并未经我同意.现在男方想辞去固定工作(还未辞职),说自己没正常经济来源,要将孩子让我抚养,但只想付我10万元抚养费就一次结清,我想问我可以要回我那12万钱并让他再一次付清抚养费10万元吗?如果他说没钱我可以要求他用房子抵吗(他有两处住房)?最后想问:他如果坚持不付抚养费我可以不接受孩子抚养权吗?谢谢

离婚 2018-08-07 18: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办理。协商不成,起诉离婚。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决定的。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自己选择随母亲或者父亲生活的。
    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工资收入的20%-30%。 一般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均分的。如果一方有过错,可以要求少分财产。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 具体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 子女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
  •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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