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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署两份文件,一份劳动合同一份培训协议,培训期间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付给员工基本工资,仅支付了培训费,以及按照劳动合同中定的基本工资缴纳社保(个人部分后期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培训协议要求员工在绑定期间内离职需要把培训费用还给公司,这种赔偿条款是否有效?一份劳动合同一份培训协议,仅支付了培训费,是否有效?

合同纠纷 2019-07-26 09: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专项培训,那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1、单位在员工离职时签署的不能进入某行业的承诺书是属于竞业协议的一种。是否有效是需要根据单位是否给予员工相应的补偿金,以及协议的年限。  
    2、如果单位按月给予员工竞业协议的补偿。那么员工就需要遵守协议内容。如果单位没有约定补偿金或者没有按时支付补偿金,那么此承诺书无效。  
    3、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单位不交社保,你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去投诉。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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