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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家孩子在幼儿园摔伤,老师没有第一时间通家长,隐瞒,幼儿园需要负责吗

离婚 2019-07-02 09: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亦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当孩子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时,监护责任即部分转移给了幼儿园,幼儿园有义务对其进行监护。
    幼儿园一方面要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不使其受到他人的伤害;另一方面幼儿园要教育孩子,避免使其伤害别的孩子。而本案中幼儿园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责任,是有过错的,故幼儿园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 首先,你方应该根据医生的意见以及病情考虑是否申请伤残鉴定。
    其次,你应该要求幼儿园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以便寻找幼儿园没有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如监控视频能够证实幼儿园存在教育、管理不到位,那么,你应该尽快向法院申请保存证据,以免幼儿园把监控录像删除。
    最后,如你和幼儿园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你应该自你小孩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向幼儿园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应提交起诉状、你小孩的户口簿、你的身份证、你小孩的出生证明、你和幼儿园签订的入托合同、你小孩的出院小结、病例、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
  • 无论是否有过错,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如果需要进一步法律帮助可以致电咨询,我会给予专业法律意见
  •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按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幼儿园的责任,即学校、幼儿园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学生家长要告学校、幼儿园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学校有过错才行。
    确定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应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判断依据。
    比如因为幼儿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教师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禁止他们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如果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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