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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2011年借我8万元钱,后经多次索要,直到2018年2月将本金全部还清。(2013年3月签定协议要求王某在当年5月份将本金全部还完,利息按银行定期利率计算,如不能还清,按每月1.8%的利息计算)直到现在王某所欠利息就是不给,请问我如果现在起诉,本金的利息可以计算出来7万元左右,这7万元利息钱,拖欠的时间长了,是否可以要求给付我利息,应该按什么标准计算?直到现在王某所欠利息就是不给,请问我如果现在起诉,是否可以要求给付我利息,应该按什么标准计算?

债权债务 2019-09-03 18:5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款的利息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的四倍。
    1、借款时有利息约定的按约定办,如果,利息约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按四倍计算。
    2、没有利息约定的,不计算利息。
    但债权向法院主张利息的,可从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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