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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债权人,一对夫妻向我借款,男方以出差为理由让他老婆来打借条,借款人写了他老婆名字并代签了他的名字,他们二人要求款打到了男的个人账户。后来索要无果,我只能起诉,竟然发现双方不是夫妻关系,只是多年同居而且已有非婚生子,但二人对外一直说是夫妻并同居,男方是未离婚的状态。现在男的不出庭,不表态。女方在法庭承认他们是夫妻关系,但不肯出示结婚证,法院调查后发现不是夫妻关系,让我撤销对男的指控,改为只起诉女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他们共同债务。男方做生意有能力还,女方无业无还款能力,无财产。如果判谁打借条谁是债务人,还款就毫无可能了。司法如何解释这种情况,我要如何取证可以让他们二人判决为共同债务人。是否属于他们共同债务。司法如何解释这种情况,我要如何取证可以让他们二人判决为共同债务人。

债权债务 2019-07-22 11: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 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 借款人跑了共同债务人不认借据,只能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及共同债务人,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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