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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是河南焦作的一名矿工,在2003年4月在井下被铁链打到,造成胫骨平台粉碎型骨折,前十子交叉韧带损伤,半月板副韧带撕裂伤,到04年7月才完成最后一次手术,可我出院还不到两个月就被通知去矿上说事,他们说照顾时间不短了,要和我终止合同,说要赔我2000元就算完事,以后有什么事都遇矿上无关,我没同意,矿上说你要工伤鉴定,先交500元的鉴定费,到时候定不上级别可就啥也不管你了啊,定的上还好点,不过也没什么用,说我定的最高也就是7级,赔不了什么钱的。我也不知道鉴定是怎么鉴定的,也不知道是不是该由自己拿坚定的费用(500).如果鉴定不是等级的话500就算白白的扔了,坚定等级低了是不是还不如不鉴定。如果定不上级别,公司把医药费都付了,住院期间的工资(300)也给了,是不是就什么也没了,要是没了的话我是不是就白白的受伤了,我以后怎么办??? 到04年7月做了3次手术,以前在工作时工资是1000,可是在住院包括在家病养期间都是开300,可是就在04年8月却连300的工资也不给发了,去找了两次,没办法他们说你去医院让你的医生给你开个证明,后来算是又给了两个月的工资(300),可是中间少开了一个月的,说是回来补,可到现在也没给补。我去医院复查医生说还要休息一个月,可是矿上说什么也不给发工资了。更可气的是我去矿上说这个事,发现他们已经把我除名了。我问了几个 地方也没给我说个什么所以然,后来我找矿长把事情和他说了,矿长意思再给两个月的工资补上,除名的事却没说。工资的事是我们区队给发的,他们说还要看看该不该给。还有就是我已经交过钱等工伤鉴定了,我怕他们这样会不会把我踢开,以后不管了。条理中所说的待遇只是限制在医院期间吗?出院的时候还是不会走路,难道就不能享受待遇吗? 请问工伤保险条例中52条说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是什么意思???现在单位还是不管我,虽然现在我已经康复,可是没名字了,我怎么上班,要上班就要重新报名签合同,那样的话我的工伤怎么处理? 如果现在我去上班单位该怎么给我处理?单位领导这样做是否应该?我又该如何维护我自身的权益,难道非要请吃喝才行吗?我现在生活都是问题,本来只靠300的生活费养活一家子,可现在给我这样的对待我真的很难接受我有矿物局医院开的病假,可是到了矿上却说病假也没什么用,该不给工资就不给工资,你去哪告也不中,我去矿物局问这事, 可是矿物局推三堵四的不想管。我去劳动局问,劳动局说是矿物局的事找矿物局安全检查科,可我跑了这么一大圈的路,我总是碰一鼻子灰。当时处于不想把事情闹的太僵,所以就没再找。昨天我去参加鉴定了,可是我觉得一点都不正规,比如说仪器什么的,照片什么都没用,就是让我把裤子撩起来看了看,摸了摸就说:“没什么事,手术做的比较好,我估计你这评不上级别。”我说那我腿老是疼里面还噶嘣噶嘣响,他说那没什么事,我觉得这样做是不是有点不应该啊,难道说500块的鉴定费就是这么的看看,摸摸,说说吗?我想你们应该都懂怎么鉴定的,像我的情况(是右腿腓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前十字交叉韧带损伤,内侧半月板撕裂伤)能定几级啊?如果说鉴定不上等级的话我是不是就意味这什么都没有了《赔偿》我交的500元的鉴定费,当时进厂的时候交的押金.................茫然................................[em05][em05][em05][em05][em05]

保险纠纷 2018-08-07 20: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若需法律帮助,可以委托我们专业律师代理。
  • 鉴定工伤应在伤势稳定之后尽快去做,工伤鉴定申请应在一年之内。
  •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
    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
    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致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
    一共有十个级别。  劳动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
    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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