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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您好: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现金投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现甲想用其拥有的B分公司的净资产置换甲在A公司的投资,即用B的净资产把甲在A投资的现金置换;甲乙已达成共识,请问该种方式可行吗?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公司成立 2018-08-07 20: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一般要求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是独立的法人为条件设立。   设立公司的要件:   
    1、依法设立(必须)   公司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取得都需要得到国家的承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件;   
    2、以营利为目的   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业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的公司。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开成的权行是股权。股权是一种独立的特殊权利,不同于经营权等物权、不同于债权。   
    4、独立的法人   公司须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

  • 1、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即设立一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  
    2、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注册资本相同,法律没有禁止。  
    3、公司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是新公司实施以前的规定,当时还没有允许一人股东公司注册。新公司允许设立一人股东公司。  
    4、母公司最好增资,但如果母公司有充足的资金,保证子公司全额出资的话,法律并没有规定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多于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公司资产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的根本意思就是,股东以出资为限,用出资来承担公司的经营和分红以及债务。通俗说,就是亏了,让出资打了水漂,除此不承担任何债务或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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