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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今天辞职,明天就走,公司说要扣我工资,我做了3个多月了,公司也没跟我合同,请问一下公司是不是能扣我工资?我今天辞职,明天就走,公司说要扣我工资,我做了3个多月了,公司也没跟我签合同,是不是能扣我工资?

合同纠纷 2019-07-21 09: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 正常来说无论是否签劳动合同,都是需要支付工资的,与签合同的时间是没有直接关联的。但是很多单位都不会给,因为一方面员工也不会太在乎这点钱,另外如果发生纠纷,需要提供确实工作了的证据,即使有,也会给领导造成一些不好的印象。
    但是其实作为一个公司来说,这点钱应该支付给员工才好,否则显得很小气,还可能会有后续的麻烦。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会福利、代扣的抚养费及赡养费等,除此之外还有: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除了正常扣除的费用,只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时候,用人单位才能扣除,且扣除量上也有限制。
    很多单位为了制约这种不负责的员工,在公司规章制度里会注明“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扣一个月的工资”。然而,劳动法并不允许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之外设置违法责任,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承担的违约金情形只有2种情况: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
    也就是说企业规章制度中“扣一个月的工资”的约定是无效的。
  • 步骤如下:
    一、劳动者在维护权益时,去劳动仲裁进行申请,劳动仲裁受理的条件是,需要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有劳动合同,那么毫无疑问,仲裁委员会直接就受理。但是大部分的公司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针对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首先就需要先准备以下证据,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转账记录
    2.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有会更好)
    3.考勤记录
    4.同事的证人证言
    5.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
    6.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7.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装、工作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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